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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指示交付及其后果
被引:6
作者
:
崔建远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崔建远
机构
: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
2014年
/ 29卷
/ 04期
关键词
:
指示交付;
债权的返还请求权;
物权的返还请求权;
无占有动产的让与;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中国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的规定有利有弊,对于其利,必应否定;对于其弊,在解释论上,应最大限度地限缩其中所言"法"的范围,将若干第三人无权占有的情形视为"依法",而不作为"违法"对待。不宜一概否定指示交付场合让与物权的返还请求权。"出让人转让被人盗窃或遗失的手表一块,此时转让的返还请求权应包括对第三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说,是合适的,不应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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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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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崔建远, 201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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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物权法评注[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朱岩, 2007
[4]
中国物权法研究[M]. 法律出版社 , 梁慧星主编,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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