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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损害赔偿
被引:4
作者
:
杨立新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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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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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杨立新
机构
:
来源
:
河北法学
|
1987年
/ 06期
关键词
:
损害赔偿;
适当限制;
荣誉权;
名誉权;
受害人;
赔偿方法;
人格;
道德修养;
D O I
:
10.16494/j.cnki.1002-3933.1987.06.010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在我国民法理论中,习惯于把侵权损害赔偿分为人身损害赔偿和财物损害赔偿。在没有确立人格损害赔偿制度的情况下,这样划分和提法并无异议。原来所称的人身损害赔偿只是侵权行为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侵害所给予的赔偿,并不包括人身权利中的其它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在内。正因为如此,有人认为人身损害就是对人身权利的损害。既然人身损害仅指对人身权中的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而不包括姓名权等人身权在内,因此再作这样的划分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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