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尽管侵权法的价值和功能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其基本功能仍然在于对财产和人身权利的保障。尤其在现代社会,对财产和人身权利的保护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原因在于,科技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在给人类文明以巨大的推动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危及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对环境问题所造成的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各国的侵权法都作出了积极的反应,但环境问题所造成的损害是多方面的,非惟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还包括精神损害、环境权益的损害以及生态破坏。对于后者,除部分国家对精神损害和环境权益的损害施以救济外,其他国家则未涉及,对于生态破坏的救济则可以说是一片空白。这种情况与现时所谓的“走向权利的时代”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不相符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