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应有“生态化”的价值取向

被引:15
作者
余耀军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键词
因果关系推定; 人身权利; 财产; 环境侵害; 生态化; 侵权法; 侵权行为法; 损害赔偿范围; 无过失责任主义; 精神损害; 人身损害; 同质赔偿; 惩罚性赔偿原则; 价值取向; 侵害行为; 侵权行为; 侵权损害; 法律行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 尽管侵权法的价值和功能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其基本功能仍然在于对财产和人身权利的保障。尤其在现代社会,对财产和人身权利的保护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原因在于,科技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在给人类文明以巨大的推动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危及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对环境问题所造成的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各国的侵权法都作出了积极的反应,但环境问题所造成的损害是多方面的,非惟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还包括精神损害、环境权益的损害以及生态破坏。对于后者,除部分国家对精神损害和环境权益的损害施以救济外,其他国家则未涉及,对于生态破坏的救济则可以说是一片空白。这种情况与现时所谓的“走向权利的时代”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不相符合的。
引用
收藏
页码:114 / 115
页数:2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