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前生命体的民法保护——以“限制权利能力”为基点

被引:9
作者
杨代雄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
生命体; 胎儿; 权利能力;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13.03.004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需要强化对出生前生命体的保护。应以"全部露出并具有生命"作为出生的认定标准。在理论上应该承认胎儿具有限制权利能力,即在若干领域具有权利能力。应承认胎儿具备附解除条件的限制权利能力,可以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扶养费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如果其出生时是死体,则其权利能力溯及地消灭。在例外情形中,胎儿的权利能力是无条件的。我国民法应该在更大范围内对胎儿的权益予以保护。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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