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危险行为

被引:12
作者
李锡鹤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 民事共同行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共同行为是民事关系同一方复数主体之效力及于全部事实后果,但均不足以导致全部法律后果之同向行为。民法共同侵权行为是侵害内容法定权利的共同行为。民法共同危险行为是实际加害人不明之共同侵权行为。主张可能加害之复数行为非共同危险行为,必须确定实际加害人;而主张特定行为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之一部分,只须证明特定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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