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引:36
作者
钱舫
机构
[1]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主客观要件; 举证责任; 诉讼程序;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理论上存有重大缺陷。立法上的弊端必将随着司法实践的增多而凸显。更为重要的是 ,其规定导致了刑法体系的不协调 ,破坏了刑法公正与功利合理的平衡关系 ,并将造成诉讼程序上的诸多困难。因此 ,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同时 ,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拒不申报财产罪无疑是可行之策。
引用
收藏
页码:71 / 78
页数:8
相关论文
共 6 条
  • [1] 三论第三犯罪行为形式“持有”
    储槐植
    [J]. 中外法学, 1994, (05) : 20 - 22
  • [2] 中国刑法论[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杨春洗,杨敦先主编, 1998
  • [3]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M]. 法律出版社 , 孙谦主编, 1998
  • [4] 刑法的修改与适用[M].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周道鸾等主编, 1997
  • [5] 刑法学通论[M]. 高等教育出版社 , 陈兴良等撰稿, 1993
  • [6] 刑法哲学[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陈兴良著,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