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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修改及对司法鉴定的影响
被引:7
作者:
刘鑫
马千惠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
[2] Key Laboratory for Evidence Science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Ministry of Education
来源:
关键词:
标准化法;
鉴定标准;
强制性标准;
修改;
司法鉴定;
D O I:
10.13618/j.issn.1001-5728.2018.02.001
中图分类号:
D922.17 [科学技术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标准化法》在实施了近30年后,于近期进行了修改。《标准化法》主要做出了如下修改:将标准适用范围扩展到社会事业领域;严格界定强制性标准,避免强制性标准过滥;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满足社会实践的需求;构建统一有序的标准体系,确保标准间衔接与配套。其中,《标准化法》提出了标准研制要求;强制性标准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标准必须执行;相关单位应当公开其标准执行;不得利用标准优势不正当竞争等规定对鉴定活动将会产生深远影响。当前,我国鉴定机构存在标准制定不科学,标准更新不及时;鉴定机构对标准情况不掌握不了解;鉴定机构执行鉴定标准的意识不强;鉴定机构不公开鉴定活动执行标准信息;鉴定机构自己制定的标准比政府组织制定的标准低等现象,作者因此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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