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被引:7
作者
刘正峰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名义持有人; 民事信托;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87 [证券管理法令]; F832.5 [金融市场];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1201 ; 020204 ;
摘要
受托人自己名义的不使用是由于存在受托人无法开立以自己为名义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制度,分户管理的需要与制度安排迫使受托人使用委托人或第三人账户进行资产管理。基于信托法制的存在,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制度应该为民事信托的生存留下必要空间,允许普通受托人作为名义持有人开立名义持有的证券账户。这将有利于为监管机构及时全面掌握营业信托的违法信息提供便利快捷的通道,为证券委托理财关系的法律性质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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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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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纠纷案件审判要旨.[M].李永祥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  
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M].何宝玉著;.法律出版社.2001,
[3]  
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M].黄毅;杜要忠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4]  
财产法.[M].(英)F.H.劳森(F.H.Lawson);(英)B.拉登(B.Rudden)著;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