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公益诉讼的提起条件

被引:6
作者
汤尧
机构
[1] 不详
[2]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3] 不详
关键词
教育法学; 教育公益诉讼; 公共利益; 诉讼主体; 和谐社会;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教育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作为公益共同体的形式当事人,对教育领域内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犯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的新型诉讼。提起教育公益诉讼应当具备三个条件:案件属于教育公益诉讼的范围;诉讼请求中具有明确的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存在一个能够代表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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