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探索
学术期刊
新闻热点
数据分析
智能评审
立即登录
关于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模式的选择
被引:4
作者
:
蔡小雪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蔡小雪
机构
:
[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来源
:
中国卫生法制
|
2000年
/ 03期
关键词
:
医疗事故;
处理模式;
人民法院;
医疗机构;
医护人员;
纠纷处理;
行政机关;
D O I
:
10.19752/j.cnki.1004-6607.2000.03.010
中图分类号
: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最近一段时间,卫生部多次组织召开修改《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论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以便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行政法规。参加会议的同志对解决医疗事故纠纷应当采取何种处理模式,提出了三种方案:第一种方案为人民法院独家处理模式。即所有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均由人民法院处理。其理由是,医疗事故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对有关侵权赔偿问题,属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我国法律没有授权其他机关处理,故只能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其他机关均无权处理。
引用
收藏
页码:33 / 34
页数:2
相关论文
未找到相关数据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