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模式的选择

被引:4
作者
蔡小雪
机构
[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键词
医疗事故; 处理模式; 人民法院; 医疗机构; 医护人员; 纠纷处理; 行政机关;
D O I
10.19752/j.cnki.1004-6607.2000.03.010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最近一段时间,卫生部多次组织召开修改《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论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以便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行政法规。参加会议的同志对解决医疗事故纠纷应当采取何种处理模式,提出了三种方案:第一种方案为人民法院独家处理模式。即所有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均由人民法院处理。其理由是,医疗事故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对有关侵权赔偿问题,属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我国法律没有授权其他机关处理,故只能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其他机关均无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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