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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兼职医生试行准入制也是一种趋势
被引:5
作者
:
王岳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北京大学卫生法学教研室
王岳
机构
:
[1]
北京大学卫生法学教研室
来源
:
中国卫生
|
2007年
/ 09期
关键词
:
医师执业证书;
地点;
卫生行政;
卫生部;
非法行医罪;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准入制;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与医师院外行医相关概念的澄清我国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如果医师在《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以外行医,为医师院外行医。根据2005年《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关于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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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8 / 49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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