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兼职医生试行准入制也是一种趋势

被引:5
作者
王岳
机构
[1] 北京大学卫生法学教研室
关键词
医师执业证书; 地点; 卫生行政; 卫生部; 非法行医罪;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准入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与医师院外行医相关概念的澄清我国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如果医师在《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以外行医,为医师院外行医。根据2005年《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关于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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