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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被引:2
作者
:
机构
: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2001年
/ 01期
关键词
:
最高人民法院;
网络服务提供者;
著作权人;
适用法律;
网络著作权纠纷;
侵权行为地;
计算机;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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