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委派人员”的适度限缩——兼评《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

被引:3
作者
胡冬阳
机构
[1]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国家委派人员; 国家出资企业; 适度限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在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委派人员"虽然有所限缩,但也有不当扩张。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以及刑罚的科学配置形势下,需要对"国家委派人员"作限制解释。在具体的认定中,委派的主体必须能够代表国家意志;对委派的"组织"理解不能突破《刑法》第93条"四个主体"规定;应从"企业性质、资格授权"中把握主体特征;应将"国家委派人员"限定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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