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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罪过形式探讨
被引:23
作者
:
利子平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利子平
机构
:
来源
:
法学评论
|
1984年
/ 02期
关键词
:
罪过形式;
正当防卫;
故意犯罪;
必要限度;
刑事立法;
自卫;
过剩防卫;
防卫过当;
不法侵害行为;
D O I
:
10.13415/j.cnki.fxpl.1984.02.015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普遍认为,防卫过当是一种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然而,要正确解决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关键还在于解决其罪过形式问题.本文试就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问题作些初步探讨.各国刑事立法中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的规定,基本上采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是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如巴西刑法典第21条附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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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3 / 65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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