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上的人格权

被引:38
作者
林来梵
骆正言
机构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
人格权; 宪法上的人格权; 内涵; 范围理论; 审查基准;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08.05.013
中图分类号
D911 [国家法、宪法];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05 ;
摘要
如果说有关私法上的人格权之讨论在近年已近乎白热化,那么宪法中的人格权却还只是"小荷才露尖尖角"。然而,在德、日等国的法制史上,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却曾经先由宪法条文中引出,转而反哺于私法;而倘若忽视宪法上的人格权理论,则不可能完整理解民法上的人格权。从德、日诸国精致丰富的人格权理论观之,人格权内涵中最具特征的当是其"概括性",它以保护人格的自主发展为主轴,特别保护隐私权、名誉权和自我决定权等。然而,为了克服其内容上的这种宽泛性和多元性,两国法院也确立了人格权的范围理论和多重审查基准,为人格权的保护和限制划定相对明确的界限。凡此种种,均值得吾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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