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上民事合伙部分权利能力理论及其借鉴

被引:16
作者
刘召成
机构
[1] 首都师范大学
关键词
民事合伙; 集合体理论; 部分权利能力; 外部关系;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2.09.003
中图分类号
D951.6 []; DD913 [];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 ;
摘要
在德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已经承认合伙的部分权利能力。这一成果是在批判传统理论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传统理论仅关注单个的合伙人,忽视了合伙的整体性,造成了在合伙财产、合伙债务、合伙人变更等方面的矛盾。新的学说和判决认为合伙作为一种由合伙人组成的集合体,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超越于单个合伙人的特性;其在对外关系上具有部分权利能力,能够拥有合伙财产,对外参与法律关系承担义务和责任。这种认识对于反思和完善我国合伙民事主体理论具有借鉴意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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