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自由与人身自由的区别及价值——《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第774条第2款、第784条及第791条的规范分工

被引:8
作者
杨立新 [1 ,2 ]
李怡雯 [1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格自由; 人身自由; 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权利属性;
D O I
10.16823/j.cnki.10-1281/d.2019.04.002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人格自由与人身自由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是一般人格权,后者是具体人格权。《宪法》规定人身自由并未改变民法上人身自由权的地位和性质。为此,人格权编立法上应当划清宪法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的界限,而不是以《宪法》规定为由混淆人格自由与人身自由。这不仅有利于立法的科学严谨、司法的准确适用、理论的丰实圆满,更有利于实践对自由的确认和保护。基于上述考虑,《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应当重新对人格自由与人身自由进行规范设计:第774条第2款将"人身自由"规定为"人格自由"或者不规定,第784条删除行动自由,第791条仍然规定对人身自由的保护。据此,使人格自由与人身自由回归自己本来的权利属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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