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2 条
论个人信息删除权
被引:91
作者:
王利明
[1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删除权;
被遗忘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
侵权损害赔偿;
民法典;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211231.006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在民法典第1037条规定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的删除权作出了细化规定。个人信息删除权在性质上属于个人信息的一项权能,且是人格权请求权的具体体现,该项权利的行使必须满足法律规定和约定的条件。删除权虽然可以适用于搜索引擎,但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作出必要限制。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删除权虽然适用范围较为宽泛,但仍然不能等同于域外法中的被遗忘权。在信息主体通过行使删除权保护其个人信息时,既可通过请求和诉讼的方式直接行使该项权利,也可以在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删除时,依法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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