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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积极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被引:3
作者
:
丛明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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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丛明
机构
:
[1]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来源
:
中国财政
|
2008年
/ 03期
关键词
:
残疾人就业;
随军家属;
退役士兵;
规定比例;
服务业;
第三产业;
劳动就业;
服务行业;
服务部门;
产业结构;
税收扶持政策;
企业;
企业管理;
财政政策;
D O I
:
10.14115/j.cnki.zgcz.2008.03.024
中图分类号
:
F249.2 [中国];
F812.42 [税收];
学科分类号
:
020207 ;
1202 ;
120202 ;
020106 ;
020203 ;
摘要
:
<正>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一次将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写进了法律,确立了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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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0 / 32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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