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三权分置”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坚持

被引:22
作者
高海
机构
[1]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三权分置”; 集体土地所有权; 承包权; 经营权;
D O I
10.20074/j.cnki.11-3586/f.2019.03.004
中图分类号
D922.32 [农业土地法]; F321.1 [土地问题];
学科分类号
030209 [中国政治]; 120302 [林业经济管理];
摘要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推进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基石。但是,学界从承包权和经营权的视角切入,根据承包权和经营权定性的不同,所构建的"三权分置"之"所有权+不动产用益物权+权利用益物权"、"所有权+‘自物权’+权利用益物权"、"所有权+成员权+不动产用益物权"、"所有权+成员权+债权"的权利结构与实施路径,往往忽视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中集体成员的流动性和客体的不可分割性等本质特性的影响。因此,应当回归更大程度地坚持并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研究视角,以"所有权+不动产用益物权+债权"与"所有权+股权+不动产用益物权"的双轨制推进"三权分置"。
引用
收藏
页码:39 / 51
页数:13
相关论文
共 7 条
[1]
当前农地“三权分置”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N].李伟伟;.光明日报.2015,
[2]
物权法.[M].崔建远;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3]
物权法.[M].孙宪忠; 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5]
论“三权分置”背景下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J].
杨一介 .
中国农村观察, 2018, (05) :82-95
[6]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修改与完善 [J].
王利明 .
清华法学, 2018, 12 (02) :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