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问题的若干思考

被引:2
作者
曹观法
机构
[1]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关键词
宅基地; 继承; 抵押; 转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301.2 [土地管理、规划及利用];
学科分类号
083306 ; 0903 ;
摘要
农民对宅基地享有的使用权利不是他物权性质,而是自物权性质。现在应当给予宅基地使用权人比承包地使用权更大的"准物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权限应当与城市宅基地的使用权权限相当或更大。应当强调宅基地的私人长期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宅的可以继承,并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抵押和转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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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7 / 78+138 +138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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