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范围如何确定——对刑法典第246条第2款但书规定的理解

被引:30
作者
赵秉志 [1 ,2 ]
彭新林 [3 ]
机构
[1]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
[2]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
[3] 不详
关键词
诽谤罪; 但书; 适用范围;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09.05.010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刑法典第246条第2款的"但书"宜作严格解释,其所指的严重程度应当区别于诽谤行为入罪的情节严重。适用刑法典第246条第2款的但书规定,并不需要同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严重危害国家利益,而是择一即可。诽谤地方党政领导人一般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范围的确定,不能局限于仅从后果、对象的角度进行解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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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论诽谤罪成立之宪法限制 [J].
唐煜枫 .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6, (02) :110-115
[2]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张明楷著,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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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M]. 法律出版社 , 张明楷 著,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