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数额

被引:4
作者
史浩敏
许小澜
机构
关键词
损害赔偿; 适用范围; 精神损害; 受害人; 数额; 侵害人;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1988.05.023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我们认为,《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的公民的四种人身权遭侵害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适用范围还不够广泛,不能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一个人的容貌或某些生理器官被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医疗费开支等)是很有限的,但这种损害是无法恢复原状的,将给受害人造成终身的痛苦,有的还会造成婚姻上的困难(如未婚男、女)、职业上的困难(如专业演员),如果对这种损害只赔偿有形的物质损失,而精神损害不能要求赔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又如,严重侵害妇女贞操权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心灵创伤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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