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财产权主体论

被引:3
作者
李累
机构
[1]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
关键词
财产权; 人权主体; 宪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宪法上的财产权是社会中自治的人所享有的人权,并非法律上一切人格体瓜分和控制经济价值的形式。不应概括地把承载公共使命的法律人格视为宪法上的财产权主体。政府享有作为公共权力的财政收支权,而不是作为人权的财产权。意志相对独立的国有企事业可以被界定为宪法上的财产权主体,但只应在一定范围内追求和享有财富。把握不同主体之间的差异,是科学理解宪法上的财产权的基础,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改革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前提。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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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9 / 53+123 +123-124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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