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销适状

被引:7
作者
申海恩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抵销适状; 债权让与; 解除; 可抵销性抗辩权;
D O I
10.13916/j.cnki.issn1671-511x.2020.04.009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从债权的无权处分出发,没有必要固守不得以他人债权抵销的教义;在债之清偿方面,债之标的的可替代性是检验抵销标的适状的基本标准,无须机械地在特定之债、种类之债、金钱之债中做概念推演。因主体和债权的嗣后变动而打破抵销适状,但作为抵销权人的债务人法律地位不得恶化,因而有必要赋予抵销适状以维持效力。对处于与抵销权人相当法律地位的保证人,包括物上担保人而言,可基于其从属性、补充性的法律地位,赋予抵销适状以延伸效力,允许其主张可抵销性抗辩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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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84 / 97+157 +157
页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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