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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义务违反与沉默的民事诈欺构成——以“信息上的弱者”之保护为中心
被引:23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牟宪魁
机构
: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
2007年
/ 04期
关键词
:
欺诈;
说明义务;
沉默性诈欺;
信息不对称;
信息上的弱者;
D O I
:
10.16290/j.cnki.1674-5205.2007.04.009
中图分类号
: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影响缔约意思形成的不平等缔约力,除了经济力的不对等,还有信息上的不对等。鉴于“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保护“信息上的弱者”在现代市场经济和信息化社会中的重要性,在制定民法典时,有必要规定说明义务与沉默性诈欺,以是否存在说明义务为标准,对沉默性诈欺进行类型区分,对于存在说明义务情况下的沉默,应缓和诈欺的因果关系要件和故意要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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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8 / 85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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