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走过了土地改革、集体化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一系列较长的制度变迁过程,其中具有诱致性变迁特征的土地制度改革是在农民自发要求下形成的,强制性变迁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农民的意愿和利益。土地改革时期农民享有土地所有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农民获得了除土地所有权以外的绝大多数土地权益,产权的激励作用得以彻底释放并达到空前最大化。伴随土地流转的日益增多,土地发展权成为从原有权益基础上派生发展出的新权益,是农民分享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成果的集中体现。设立和尊重农民的土地发展权,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开发制度的需要。我国未来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需要突出尊重农民的土地发展权,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制度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