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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者”主体界定之标准
被引:49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吕琳
机构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湖北武汉
来源
:
法商研究
|
2005年
/ 03期
关键词
:
劳动者;
主体;
从属关系;
意思合致;
D O I
: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5.03.006
中图分类号
:
D912.5 [劳动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劳动者”是近代以来受到法律特殊照顾的一类群体,界定其主体身份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在判断劳动者主体身份、界定劳动者范围时,应以“从属关系”为核心要素,采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之复合标准。同时为保证法理架构的严谨,宜采“默示的劳动契约说”以说明从属关系存在、意思表示合致与劳动契约成立之间的关联性,并在方法论上从本质论改由目的论的角度思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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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0 / 36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4 条
[1]
劳动法[M]. 武汉大学出版社 , 甘勇译, 2003
[2]
劳动法基本教程[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美]罗伯特·A.高尔曼(RobertA.Gorman)著, 2003
[3]
劳动法论[M]. 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 董保华著, 1999
[4]
劳动法理论与判决研究 .2 刘志鹏. 台湾元照出版公司 .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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