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者”主体界定之标准

被引:49
作者
吕琳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湖北武汉
关键词
劳动者; 主体; 从属关系; 意思合致;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5.03.006
中图分类号
D912.5 [劳动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劳动者”是近代以来受到法律特殊照顾的一类群体,界定其主体身份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在判断劳动者主体身份、界定劳动者范围时,应以“从属关系”为核心要素,采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之复合标准。同时为保证法理架构的严谨,宜采“默示的劳动契约说”以说明从属关系存在、意思表示合致与劳动契约成立之间的关联性,并在方法论上从本质论改由目的论的角度思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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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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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劳动法基本教程[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美]罗伯特·A.高尔曼(RobertA.Gorman)著,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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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劳动法理论与判决研究 .2 刘志鹏. 台湾元照出版公司 .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