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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录资料合法性的界定
被引:4
作者
:
周羽正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
周羽正
机构
: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法学
|
1996年
/ 03期
关键词
:
私录;
当事人;
诉讼法;
录音资料;
视听资料;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15.13 [证据制度];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学术界对于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这一特性历来有肯定与否定二论,诉讼法对此未明文规定。199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号解释,确认证据具有合法性这一特性,要求证据取得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否则无证明力。这对于我国诉讼法学有关证据的理论是一次重要的发展,对于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诉讼活动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2号解释理应得到理论界和实践工作者的重视和褒扬。但这一解释存在的问题亦应予以注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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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7 / 28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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