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行为的界定标准

被引:7
作者
胡宝岭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务员; 职务行为; 个人行为; 界定标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划分直接影响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为保护公民(相对人)起见,考虑我国执法现状及公民法律意识等因素,应将公民的主观认识与客观标准结合起来,并在特定的情况下以前者为准来界定职务行为。这是因为所谓的客观标准,说到底还是离不开人的主观识别。脱离主观去谈客观,就会使客观成为空中楼阁。惟有将二者结合起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方能找到界定职务行为的恰当标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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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学.[M].马怀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  
国家赔偿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M].黄杰;白钢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用指南.[M].肖峋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4,
[5]  
外国国家赔偿制度比较.[M].周汉华;何峻编著;.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
[6]   行政公务行为认定标准研究 [J].
朱新力 .
行政法学研究, 1994, (04) :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