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信息公开范围的例外情况规定

被引:12
作者
王灿发
崔赟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例外情况; 公开法; 信息公开;
D O I
10.14026/j.cnki.0253-9705.2008.17.010
中图分类号
X321 [区域环境规划与管理];
学科分类号
083305 ; 1204 ;
摘要
国务院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都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并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范围,同时又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这种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况规定,在各国立法中都是存在的,它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必需的。研究环境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况规定,对于正确界定不公开的范围,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防止豁免公开权的滥用,与正面研究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有着同样重要的意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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