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制度的反思:价值、规范与实践的统一

被引:4
作者
邹杨 [1 ,2 ]
丁玉海 [3 ]
机构
[1]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2]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3] 大连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
关键词
破产和解制度; 监督机制; 转换机制;
D O I
10.15886/j.cnki.hnus.2013.06.013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2 [破产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破产和解制度作为破产企业再建型程序之一,与破产重整制度、破产清算制度并列为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三大支柱性制度。然而,自中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破产和解制度尚未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直接导致了破产和解制度在法律价值、制度规范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分离。有鉴于此,在肯定破产和解制度法律价值的前提下,有必要对破产和解制度的制度规范进行深度反思,进一步改进破产和解制度的监督机制,并创设破产和解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破产清算制度之间的转换机制,以增强破产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接受度与可操作性,从而真正确保破产和解制度在法律价值、制度规范与司法实践上的统一。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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