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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的法律确权研究
被引:7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涂燕辉
机构
:
[1]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来源
: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6年
/ 34卷
/ 05期
关键词
:
大数据;
法律确权;
集合物;
个人信息;
信息资产;
D O I
:
10.13797/j.cnki.jfosu.1008-018x.2016.0081
中图分类号
: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在信息时代,一切数据都是有价值的,大数据的商业化利用已成必然趋势。大数据商业化利用的前提是大数据的确权。根据其产生和利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大数据分为个体数据和整体数据。个体数据是基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个体在互联网上的行为而产生的数据,属于个人信息,权利归属于个体,商业价值不大;整体数据是海量个体数据的集合,属于民法上的"集合物",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其所有权归属于信息控制者。整体数据即通常意义上的"大数据",对大数据的搜集和利用须以不侵犯个人信息权为前提。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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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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