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扶助之手”

被引:7
作者
赵冉冉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金融监管; 交易结构异化; 个人信息权; 信息披露;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16.05.008
中图分类号
F724.6 [电子贸易、网上贸易]; F832.1 [金融、银行体制];
学科分类号
1201 ; 020201 ;
摘要
相对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的独特之处并不在于其将互联网作为交易渠道,而在于其引入了崭新的征信信息来源,并在此基础上简化了金融市场和交易的结构。为应对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变革,立法机关和监管层应改变一直以来对金融创新的谨慎甚至敌视的态度,将是否有利于发挥金融市场的三大功能作为评判标准,客观评估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并从防范交易结构异化、协调信息使用与个人信息权之间的矛盾以及细化信息披露规则三个方面出发,建立以发挥互联网金融在信息利用方面的优势为重心的监管法律制度,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引用
收藏
页码:63 / 72
页数:10
相关论文
共 15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