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规制的有效实现——以市场主体行为作为中心的分析

被引:21
作者
靳文辉
机构
[1] 重庆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共规制; 市场主体; 制度信任;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4.03.003
中图分类号
D920.4 [学习、研究];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公共规制必须通过市场主体行为的改变来发挥作用,因此公共规制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取决于市场主体的行为选择。市场主体可能采取的直接违法、制度规避、制度套利、共谋行为以及集体抗争等行为,都会导致公共规制的有效性难以充分实现。市场主体的行为类型与市场主体的贴现率、市场主体对制度信息的可得性和可理解性、市场主体对公共规制的信任程度以及市场主体的自主性相关。以市场主体的可接受性为导向提升公共规制的有效性,应通过提升公共规制的稳定性品格、保证制度的制定和解释能为市场主体所理解、提高公共规制的经济绩效和公平相容性、重视激励型规制等方面措施来实现。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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