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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调整对象研究
被引:5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刘士国
机构
:
[1]
复旦大学法学院
来源
: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8年
/ 03期
关键词
:
侵权责任法;
调整对象;
权利;
利益;
一般条款;
D O I
:
10.13951/j.cnki.issn1002-3194.2008.03.004
中图分类号
: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侵害民事权利而产生的责任关系,"权利"和"利益"不是并列关系。民事利益受损害,在侵权法是权利受侵害的结果。国外立法,特别是日本的判例、学说和民法典的修定,均否认"权利"之外"利益"的存在。我国侵权责任立法中,有一种观点主张侵权法除调整侵害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外,还应调整侵害所谓单纯利益产生的关系。此种主张欠妥。为避免争议,侵权法也可延用《民法通则》第106条"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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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7 / 20+39 +39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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