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在对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研究讨论中,特别是探讨国家财政的事权范围时,有些同志提出这样一种设想,即今后国家财政只负责筹集和解决诸如社会公益事业、教育、科学、文教、卫生、国防、外交、国家行政机关等方面的支出需要,而不要再管理和进行经济建设、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直接投资,只根据国家的经济计划和经济发展的鼓励方向,有选择地对一些投资计划、投资项目采取“财政资助”、“财政贴息”的办法。并且把这样做的好处或优点归结为:有利于提高投资效果;有利于发挥财政的经济杠杆作用;有利于降低通过财政所进行的社会积累比例。我认为这种观点或主张是很值得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