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学领域人工智能著作权之证伪

被引:17
作者
袁博 [1 ,2 ]
机构
[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 同济大学
关键词
文学作品; 人工智能; 著作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尽管人工智能已经涉足人类的多类智力领域,但迄今为止并未真正进入文学创作领域。从对"微软小冰"诗集等人工智能现象的分析可以看出:首先,人工智能的机理决定了其在创作中缺乏文学所必不可少的"人类情感";其次,人工智能"作品"在构成上存在无法克服的创作主观意志上的缺陷;再次,人工智能"作品"在权利归属上的障碍无法逾越。究其本质,科学技术的发展,并不能使人工智能的创作成果自动获得社会性,而这,在文学创作上凸显的更为明显。换言之,离开人类的创作参与,单纯的人工智能"创作"并不能自动产生文学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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