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格权立法的思考

被引:6
作者
郭明瑞
机构
[1] 烟台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格权; 人身权; 民法典;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人格权并不是天赋的自然权利,而是依法获得的法定权利;既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是民法规定的私权利。人格权不是对人格的权利,只有与他人发生关系才存在。人格权是支配权,是积极的权利,仅从消极的保护角度规定是不够的。人格权为私权利类型中的一种,理应与他类型权利受到同等对待。人格权的范围和发展决定了仅在民法总则中简单规定是不够的,而应在分则中详细规定。人格权应规定于人身权法,即规定人格权的法律应称为人身权法,而不称为人格权法。制定人身权法既与我国的立法传统相符,也适应人身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引用
收藏
页码:1 / 7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8 条
  • [1] 人身权立法之我见
    郭明瑞
    [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2, 30 (04) : 176 - 181
  • [2] 民法原论.[M].马俊驹; 余延满; 著.法律出版社.2010,
  • [3] 民商法前沿论坛.[M].王利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 [4] 德国民法通论.[M].(德)拉伦茨著.法律出版社.2003,
  • [5] 民法总则.[M].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 [6] 德国民商法导论.[M].(德)罗伯特·霍恩等著;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 [7] 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M].梁慧星著;.法律出版社.1991,
  • [8] 民法通则讲话.[M].《民法通则讲话》编写组 编.经济科学出版社.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