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权效力体系研究

被引:13
作者
牛彬彬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数据; 个人数据权; 效力体系; 动态博弈;
D O I
10.13676/j.cnki.cn36-1224/f.2020.05.014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大数据时代,实现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的控制权是保护数据主体的数据隐私,构建多元数据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为了实现个人数据隐私利益和企业数据财产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司法实践中将个人数据的权属认定为个人和平台共有,但这也造成了数据之上的权利黏连状态,而个人数据同非个人数据区分的失效也加剧了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所以有必要细化个人数据同企业数据之间共有制度,构建个人数据权效力体系。个人数据权对抗效力体系的建构,应当遵循利益平衡原则、风险导向原则和类型区分原则。将个人数据分为"内容导向"的个人数据和"目的导向"的个人数据。前者需要赋予数据主体以访问权、修改权、删除权、可携带权,对抗企业的数据财产权,而后者则赋予数据主体以反对权、算法解释权,为了保障数据质量,修改权、删除权和被遗忘权则只能通过间接方式加以实现。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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