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奖励的立法规制

被引:6
作者
陈士林
机构
[1] 江苏大学校长办公室
关键词
行政奖励; 规制方式; 奖励客体; 奖励方式;
D O I
10.13317/j.cnki.jdskxb.2007.04.009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由于传统法学理论忽视奖励对社会的调整作用、立法机关对奖励机制存在偏见等原因,我国立法对行政奖励的规制很不完善,有必要对行政奖励进行规制以制约行政主体滥用权力,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自由裁量权实施某些行政奖励。行政奖励客体应当包括政府认可的非义务行为、仅通过强制手段无法实现行政目标的义务性行为和对行为结果无法控制的义务性行为。在行政奖励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行政奖励的功能,分析影响行政奖励方式的因素,如受激励群体的偏好,成本与效益的分析,是否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和其他更重要的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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