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解决及农民权益救济的重要途径。虽然《物权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已明确该类案件的司法救济路径,但观现有民事司法实践,司法机关对该类纠纷的可诉性及对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司法干预权限尚未形成统一裁判标准。究其原因,则在于未有效甄别农民集体及其成员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各自的独立主体地位,过分强调补偿款分配方案制定的自治属性,而对基于财产权与成员权的不同请求权基础亦未予以合理区分。其改进进路,一是区分不同主体基于不同请求权基础之诉由,给予不同司法回应,二是明确司法机关对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审查权限,积极回应各类规范性文件对征收补偿款分配设置的合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