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视角下的抗辩与否认界别

被引:38
作者
袁琳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抗辩; 否认; 证明责任; 要件事实; 事案解明义务;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抗辩与否认的根本差异在于对请求原因事实的攻击路径:抗辩排斥请求原因事实发生的法律效果,承认请求原因事实的客观存在;否认直接排斥请求原因事实本身。在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层面,以上本质差异填补了"抗辩者承担证明责任,否认者不承担"的论证缺口。进而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中的"被告辩称"的性质是积极否认,被告不对该事实主张负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在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层面,结合规范意旨以及民间借贷案件事实认定具有相当难度的客观现实,应遵从被告举证在先、原告举证在后的顺位,施以被告事案解明义务,以促进确定争点、发现事实、克服真伪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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