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遵守先例原则”研究

被引:5
作者
徐卫东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普通法国家; 普通法; 法学家; 英国; 判决理由; 附随;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先例原则; 法律工作者; 法官; 判例法;
D O I
10.15939/j.jujsse.1992.04.003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遵守先例原则”是普通法国家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是判例法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衡量法律适用的重要标准。其运行机制,从法源理论和司法程序角度归纳为先例分类、识别程序、区分判决理由和附随意见、失察先例判断、拒绝服从先例等五项法律规则。据此,可使普通法达到稳定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并促使法官正确地适用先例。对。遵守先例原则”的价值评断,采用普通法国家的法学家尽管存在观点上的分歧,但多数赞同,致使这一原则能够存在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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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概论.[M].[美]哈伊(P·Hay) 著;沈宗灵 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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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流派与法学家.[M].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编译.知识出版社.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