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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诉之殇引发的再思考
被引:18
作者
:
高鸿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高鸿
机构
:
[1]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来源
:
中国法律评论
|
2016年
/ 04期
关键词
:
信息申请权;
公开申请;
起诉权;
诉讼程序;
知情权;
权利保障;
求刑权;
诉的利益;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原告主体资格;
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法;
利害关系;
诉权滥用;
权利滥用;
司法救济;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正>诉的利益解决的是受到侵害的权利或某项争议是否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提供救济的问题,旨在防止司法资源的滥用;原告资格解决的则是起诉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旨在强调对起诉行为的保护。如果没有诉的利益,即使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仍然不能启动诉讼程序。陆案的裁判,实质是要通过规制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起诉权,矫治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异化的状态,进而树立以规制权利滥用反哺权利保障之社会意识,以保障那些真正需要政府信息和司法救济的人们得偿所愿。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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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7 / 42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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