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政区协同治理“契约性”立法研究——以环境区域合作为视角

被引:17
作者
肖萍 [1 ,2 ]
卢群 [2 ]
机构
[1] 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
[2] 南昌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跨行政区; 协同治理; 区域合作协议; 立法形式; “契约性”立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法治是实现跨行政区协同治理的重要保障,协同治理需要科学立法的引领和推动,而恰当的立法形式是实现科学立法不可或缺的形式保障。区域合作协议是顺应跨行政区协同治理立法需求的规范表现形式,但由于法律定位、缔结主体、缔结程序、效力等级等方面的不明确,要成为跨行政区协同治理立法形式还需从理论和立法层面完善。在域外跨行政区环境治理立法中,以缔结契约的形式实现跨行政区环境治理立法已取得良好成效,这为我国探索跨行政区协同治理立法形式提供了借鉴,并为构建跨行政区协同治理"契约性"立法形式奠定了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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