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避免通过证明责任作出判决的对策

被引:8
作者
谢文哲
机构
[1] 华东政法学院
关键词
法律推理; 证明责任; 事实真伪不明; 具体正义; 对策;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05.05.015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朝向当事人主义的改革中,大力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一定程度上导致法院对争议案件,偏好通过证明责任进行法律推理来作出判决。但是,法律推理以及作为推理之特殊大前提的证明责任,是承载人们解决法律争议的经验和技术的思维形式,证明责任仅在法院解决纠纷不得已时才适用。证明责任并不必然由持有证明手段的当事人来承担,在事实真伪不明场合,法院借助证明责任作出判决则有可能与事实真相不符,产生不符合具体正义的情形。鉴此,文章结合国内外理论和司法实践,有针对地就避免通过证明责任作出判决之法律技术上的对策,进行讨论,并提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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