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开放代孕之法理批判与我国代孕规制的法律选择

被引:17
作者
刘长秋
机构
[1]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 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学研究会
关键词
代孕; 有限开放; 规制;
D O I
10.16224/j.cnki.cn33-1343/d.2016.03.017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有限开放代孕并没有体现法律的实体正义,借助代孕才能实现的不孕者的生育权是一项不为法律认可和保护的伪权利,有限开放代孕并不能维护社会和谐。禁止代孕至少是现阶段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立法的必然选择。法律对代孕的禁止是为了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负面效应控制在人类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而不在于消灭代孕。我国现行禁止代孕的立法存在明显欠缺,需要加以修改和完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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