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完善

被引:10
作者
杨立新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民法典;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精神损害赔偿; 规则; 完善;
D O I
10.16339/j.cnki.hdxbskb.2020.05.015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行理论概括形成的,具有充分的实践基础和丰富的理论依据,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具有重要价值。构成该种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须具备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要件,侵害的客体是具有人格意义或者身份意义的特定物,损害后果是造成受害人的严重精神损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应当由法官依据实际情况裁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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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 .
人民检察, 2002, (06) :14-15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释评 [J].
杨立新 ;
杨帆 .
法学家, 2001, (05) :50-59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读[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黄薇, 2020
[6]  
日本民法典[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刘士国, 2018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M]. 法律出版社 , 王胜明, 2013
[8]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徐国栋主编, 2002
[9]  
民法学[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李由义 主编, 1988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义 .2 满洪杰,陶盈,熊静文. 人民出版社 .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