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诉讼地位法理分析

被引:3
作者
兰仁迅
机构
[1] 华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监护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 适格当事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在“涉及被监护人的侵权案件”的诉讼实务中,人民法院将其监护人列为法定诉讼代理人,代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但在理论上无法解释,在第三人提出监护人存在监护不当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何以判决法定诉讼代理人承担诉讼结果(即监护人责任)。因此,我们必须重新反思监护人的诉讼地位。监护人如果被对方当事人要求承担监护人责任,而引入诉讼,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加入被监护人一方进行诉讼,具有法定诉讼代理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双重诉讼身份;如果不被第三人引入诉讼,仅具有法定诉讼代理人诉讼身份。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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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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